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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北青網(wǎng)
關鍵詞:游戲充值,游戲公司,打游戲,信用卡消費
因認為8歲的小強(化名)在未經(jīng)允許的情形下為游戲充值8000余元的行為無效,小強的母親以小強的名義將游戲公司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小強與該游戲公司之間的合同無效,并返還游戲充值費用8000余元。日前,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,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。
小強之母訴稱,2016年8月,其發(fā)現(xiàn)其名下信用卡異常消費10次共計8000余元。后經(jīng)詢問小強得知,系小強私自使用上述信用卡進行游戲充值。小強當時只有8歲,是未成年人,其使用成年人的信用卡進行網(wǎng)絡消費的行為應屬無效。
被告游戲公司辯稱,公司不同意小強的訴訟請求,小強起訴主體不適格。其提供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小強為公司游戲的玩家;小強與公司不存在充值服務合同。根據(jù)其證據(jù)顯示,其信用卡消費走向為支付寶公司,并非游戲公司;按照原告所述,小強充值是通過支付寶綁定信用卡,在游戲界面輸入支付寶密碼,同時在手機上輸入短信驗證碼等一系列操作,且其能及時刪除通知信息,公司認為如此復雜的操作超過8歲兒童的行為能力,且家屬存在未妥善管理銀行賬號及密碼的過錯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小強主張其與游戲公司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,但小強并未提交充分的證據(jù)證明其系該游戲之用戶,亦未提供注冊該游戲時的用戶名及密碼等信息。另,小強主張向該游戲公司進行了充值消費,但其提交的其母親名下的信用卡交易對手信息為支付寶公司,并非該游戲公司,故僅憑現(xiàn)有證據(jù)無法證明小強與該游戲公司之間存在服務合同關系。故小強之全部訴請,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(jù)。最后,法院駁回了小強的全部訴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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